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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2017-7-24
来源:未知
点击数:  607        作者:未知
  •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集中交易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通知》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4号)进行修改完善。桂政办发〔2013〕44号文件印发后,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工作,但是随着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号)印发,有必要出台新的《通知》。

    一是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2015年1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桂编〔2015〕8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桂编〔2015〕9号),推进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管理。桂政办发〔2013〕44号文件是由原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牵头起草,以桂政办发名义印发,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印发以后,结合广西实际,我区印发了桂政办发〔2016〕13号文件,对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进行具体部署,要求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原则,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5大类公共资源,以及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另外,一些项目属于原桂政办发〔2013〕44号文件鼓励集中交易范围,目前条件已成熟,需要在《通知》中明确应纳入统一平台集中交易。

    二、关于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项目范围

    《通知》全面落实桂政办发〔2016〕13号文件要求,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原则,明确集中交易项目目录范围。

    (一)属于应当集中交易的项目范围。《通知》******条分七项明确应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5大类,以及根据协议进场的铁路工程及其设备采购、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等项目。

    (二)属于积极推进集中交易的项目范围。《通知》第二条分六项明确积极推进六类项目在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原则,稳步推进这些项目进场集中交易。

    三、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工作,《通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是自治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平台集中交易的项目依法实施监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二是自治区政管办积极沟通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要求稳步推进集中交易、统一监管工作。

    三是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完善自治区本级平台建设,优化服务,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

    四是对《通知》******条明确应进入而未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问责,自治区政管办对项目负责单位进行督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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