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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条款解读——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
2017-7-24
来源:未知
点击数:  622        作者:未知
  • 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何时颁布的?主要修改了哪几方面内容?

    答: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了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完善了有关广告准则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对广告代言人的规范;三是对烟草广告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四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进行规范;五是增加针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六是增加了对虚假广告的界定,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七是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八是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问: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有什么规定?

    答:针对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不规范、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等现象,广告法第十八条对保健食品广告作了规范:(一)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保健食品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调节机体功能效果。一方面这种效果可能随着服用时间推移发生变化,服用不当还可能产生副作用;另一方面,服用者自身身体条件、生活习惯、所处环境都可能影响服用效果。因此,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对其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者保证。(二)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广告中自然不得涉及上述内容。(三)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保健食品仅适宜于特定人群,不是所有人所必需,更不是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药品用于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保健食品用于调节人体机能,二者本身不具有可比性,不能进行比较。(五)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作用对象存在个体差异性,不宜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为防止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为保健食品作推荐、证明。(六)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问:广告法对发布酒类广告有什么规定?

    答:广告法对酒类广告总体精神是,可以对酒类品牌进行宣传,但是不得劝诱、鼓励饮酒,更不得鼓励酒后从事危险活动。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所谓诱导、怂恿饮酒,一般表现为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是身份、地位、成熟、魅力的象征等,以及将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等。(二)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广告中直接出现饮酒动作,对受众者具有最直接的引导、示范作用,自然应予禁止。(三)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酒后驾驶车、船、飞机,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危及公共安全,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这种表述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更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反而可能为饮酒提供借口,自然应予禁止。

    问:微博、微信等平台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吗?

    答:《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微博、微信等平台即使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所以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

    问:广告法对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有什么规定?

    答: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母乳是婴儿健康生长与发育的最理想食品。在生命的最初六个月对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是实现婴儿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方式。但是,实践中,有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向新生儿父母传递了错误的抚育信息,使他们以为配方奶喂养优于母乳喂养,导致我国的母乳喂养率不断降低,对我国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因此,2015年修订后的广告法对母乳代用品广告进行限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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